3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9、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备案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4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3.《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备案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1、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3.《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备案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2、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第二条;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3、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矫形器需准备);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44、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3.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政策概述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备案资料 不履行备案手续。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汇缴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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