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来源:胡说财税 作者:胡绵鹏 人气: 时间:2018-04-10
摘要:2018年4月2日,在第27个税收宣传月的启动仪式上,深圳国地税联合宣布将率先试点全面以报代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模式。在2017年汇算清缴的工作中,深圳企业除了[2016]49号文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以外的其他

  46、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研发项目文件。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7、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政策概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8、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概述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0、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受灾地区的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五条第一款;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五条第一款。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3.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5.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3.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4.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7.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2、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3.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5.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3、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概述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54、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政策概述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备案资料

  不履行备案手续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预缴享受

  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5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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