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两税”联评案例分析
一、接受评估任务 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7年连续四年所得税申报亏损,被市局列为二季度两税联评纳税评估对象。我评估小组人员接受任务后于2008年4月21日起对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7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开展“两税”联评。 二、了解企业概况 我们首先从“CTAIS2.0-日常业务-单户查询”模块中了解到该公司的税务登记和日常申报情况:该公司于2004年4月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开业,法人代表:殷**,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生产经营范围:汽车配件的制造、销售,主要产品是支承装置。该公司2004-2007年纳税申报情况如下表: 1、增值税申报情况:(见附表) 2、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2004年和2007年应税所得率为7%)(见附表) 三、案头审核分析: 根据该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采用相关的评估指标,进行案头审核,分析如下: (一)横向分析 1、增值税税负率指标分析 根据: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分别计算出该公司2004年增值税税负率为0.25%;2005年增值税税负率为0;2006年增值税税负率为3.09%;2007年增值税税负率为5.26%。而全市汽车配件生产行业平均税负为3.37 %,该公司除2007年的增值税税负率高于全市平均税负水平外,其余年度的增值税税负率均低于全市平均税负。有少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多抵扣进项税额疑点。 2、所得税贡献率指标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分别计算出该公司2004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1.89%;2005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59%;2006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2007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2.31%.该公司除2004年和2007年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外,其余年度所得税贡献率均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有少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疑点。 3、利润率指标分析 根据:利润率=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分别计算出该公司2004年利润率为-6.88%;2005年利润率为-63.25%;2006年利润率为-8.24%;2007年利润率为-4.15%.均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利润率3.65%。有少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疑点。 (二)纵向分析 我们以该公司2004年相关数据为基期数,分别对其2005年至2007年的主要指标变动情况一一进行分析,以确定评估约谈的重点。 1、收入类指标分析 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分别计算出该公司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70.17 %,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34.36 %,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1.40%。 2、成本类指标分析 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分别计算出该公司2005年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61.25 %,2006年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38.64 %,2007年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13.03%。 3、费用类指标分析 根据:期间费用变动率=(本期期间费用-基期期间费用)/基期期间费用×100%,分别计算出该公司2005年期间费用变动率为18.97%,2006年期间费用变动率为18.66%,2007年期间费用变动率为92.57%。 4、资产类指标-存货周转率分析 根据: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分别计算出该公司2004年存货周转率为616.70%,2005年存货周转率为160.60%,2006年存货周转率为344.87%,2007年存货周转率为448.09%. 综合上述指标分析如下: 1、该公司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下降幅度较大,且主营业务成本下降幅度<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幅度,但期间费用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增加了。2006年情况类似。 2、该公司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化较小,增长率为1.40%,但期间费用变动较大,为92.57%。 3、该公司2007年存货周转率为448.09%,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75967.02元,而2004年存货周转很快为616.70%,但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只有3590.23元,所以该公司2004年所得税虽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但不排除有少报销售收入、多抵扣进项税额疑点。2006年有类似情况。 4、该公司2005年存货周转较慢为160.60%,申报应交增值税为0,可能与期初留抵税款21034.10元有关,但期间费用较高。 四、确定约谈目标 通过对该公司相关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基本确定了需约谈的内容: 1、2004年存货周转很快,但毛利率较低为2.82%,增值税税负偏低为0.25%,虽然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有无少报销售收入行为。 2、2005年毛利率为-26.23%,费用率为36.5%,利润率为-63.25%,应交增值税为0,可能与期初留抵税款21034.10有关。但该单位所得税征收方式已改为查账征收,有无少报销售、多抵扣进项税额、多列成本费用行为。 3、2006年存货周转较快,但申报应交增值税为28929.68元,且期末尚有留抵税款11146.06元,利润总额为-7.7万元,所得税贡献率为0,有无少报销售收入、多抵扣进项税额、多转成本费用行为。 4、2007年增值税税负较高,但主营业务收入变化较小,期间费用变动较大,为92.57%。虽为核定征收,有无少报销售收入行为。 五、约谈解答疑点 我们按《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要求,就上述问题,向该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要求该企业法人于2008年6月4日对我们提出的疑点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提前前来约谈评估疑点,我们首先对他们进行了税法宣传,告知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力及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该企业对我们提出的相关疑问作了如下解释:(1)有发出商品或材料未作销售收入行为。(2)销售成本结转采用倒轧帐方式,有多转成本行为。(3)费用列支没有合法的商事凭证。(4)支付工资随意性较大,无用工合同。并愿意回公司进行自查补税,并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中签名盖章。但企业在2008年5月26日约谈后迟迟不自查补报税款。 六、核查证实问题 为了慎重起见,2008年6月9日,我们根据该公司在约谈说明中所提供的情况和我们开展的案头审核分析中所了解的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并结合单位提供的账册、凭证对相关涉税问题作了深入细仔的核查比对: 1、发出产品成本的核查 根据加权平均法:产品单位成本=(期初产品结存金额+本期产品增加金额)/(期初产品结存数量+本期产品增加数量),本期发出产品成本=本期发出产品数量×产品单位成本,逐年计算出该公司发出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是2004年:1438283.07元;2005年:490018.44元;2006年:863213.13元;2007年:857236.99元。经与账面核对,有多转成本、少报销售收入行为。 2、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的核查 根据: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分别计算出该公司2004年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率为83.84%,2005年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率为80.34%,2006年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率为87.45 %,2007年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率为77.66%.该单位物耗较高,有发出产品或材料未作销售收入行为。 3、单位产品耗电量的核查 根据:单位产品耗电量=本期用电金额÷单位电费金额÷本期完工产品数量,逐年计算出该公司的单位产品每付支承装置的耗电量分别为2004年:7.8度;2005年:31.36度;2006年:7.68度;2007年:9.41度。该单位2005年单位产品耗电量极不正常,而年销售收入仅为42万元,有隐瞒完工产品,少报销售收入,少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嫌疑。但该单位采用倒轧账手法核算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故无法验证是否有少交税款行为。 4、进项税额的核查 我们结合该单位的原材料明细账、生产成本明细账和相关记账凭证,审核出该单位有多抵扣进项税额行为。 通过实地核查,从而确认该公司有因少计销售收入、多抵扣进项税额、多结转销售成本而少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04年度:(1)多计产品结存106440.41元,少报销售收入109442.03元(按加权平均法计算)。(2)外购牵引座10台,价格14102.59元,抵扣进项税额2397.44元,货已发出至今未作销售收入。(3)购进电焊机、风机5台(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795.95元,购进手动升降车1台(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348.72元。(2004年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2005年度:因产品生产不正常,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只有42万元,且财务会计倒轧销售成本,形成销售严重倒挂:(1)多结转销售成本46281.55元(按加权平均法计算);(2)有33139.71元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列入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帐;(3)该企业未与用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随意列支工资、保密费、车贴等计89095.90元、提取福利费1843.10元。(2005年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2006年度:(1)多结转销售成本8029.58元;(2)有26420.50元的费用无发票入帐;(3)购进24台鞍式牵引座,价格26666.71元,抵扣进项税4533.34元,货已发出至今未作销售收入;(4)该企业未与用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列支工资、保密费等102521.30元、提取福利费12775.70元。(2006年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2007年度:(1)购进堆高车一台(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392.31元。(2)购进悬挂(三桥)25套,价格68376.06元,抵扣进项税11623.93元,货已发出至今未作销售。(2007年度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至此,该企业少报销售收入、多抵扣进项税额、多转成本、多列支费用,从而少交增值税、少交所得额的行为得到了证实。 七、评定评估结果 我们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和《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作如下评定处理: 1、2004年度:(1)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144.67元。(2)应补作销售收入123942.31元,应补交增值税额21070.19元。[该单位2004年毛利率为2.82%,所以应补作销售收入=109442.03+14102.59×(1+2.82%)=123942.31]。(3)应补缴所得税款8845.27元。[计税所得额=(123942.31+1424333.43)×7%=108379.30元,应补交所得税额=108379.30×33%-已缴26919.90=884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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