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1号),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8年12月27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箱:dlswzqyj 163.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符合《通知》规定纳税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未按规定申报并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小微型企业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小微型企业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通知》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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