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7号 2018-12-10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有关规定,决定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糖果、巧克力制造”类别(代码C1421)、“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19)、“饮料制造”类别(代码C152)、“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类别(代码C137)、“方便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3)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成本法核定。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三、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省局确认后执行。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0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凭票扣除体系下,无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用途是什么,其最高扣除率为12%,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采取核定扣除后,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其扣除率为货物的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如果所生产的货物是适用16%的税率,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按照16%扣除,从而提高了纳税人的扣除水平。为了进一步优化海南民营经济投资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打下良好基础,我局结合本省特点,在经过前期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以购进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如何进行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四、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 五、有关申报事项说明 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相关规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并结合纳税人自身情况,填报《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申报表的具体填报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