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份的文章—— 例说“走出去”风险借鉴“过来人”经验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参与的中国企业逐渐增多,涉及领域日益广泛。但部分企业尚处于境外投资的起步阶段,缺乏对地区间经济形势、税法制度等的了解,加之对跨境税收业务管理了解不充分、处理不规范,导致面临诸多涉税争议和风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开展了一项“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专题调研,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总结出几方面较常见的涉税风险,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值得“走出去”企业关注和借鉴。 构建规范的跨境税务管理制度 部分“走出去”企业目前处于境外投资的初期,对跨境投资的税务管理规范和操作缺乏了解,没有构建起完整的海外项目税务管理制度,导致企业对全球投资进行国际税务管理的能力不足。在日常的税务合规方面,时常出现财务核算不规范或纳税申报不及时等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深圳A公司2017年与境内上市公司B公司合资成立海外收购主体,该主体公司收购了意大利某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负责收购主体的税务管理,A公司属斥资入股,并不参与具体的收购和经营事项。2018年5月,该收购主体由于未在意大利当地及时进行申报,导致该收购项目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重点核查,被暂时叫停,影响了A公司系列产业扩展的计划。 ■风控建议 不少“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平台公司或收购主体的初期,因没有发生实际经营性业务而忽视了纳税申报义务,类似的税务不合规情形屡屡出现,导致税务风险。建议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前,针对其交易内容、交易所在地、合同标的等信息,结合东道国(地区)的征管实际,注重遵守当地的税务合规要求,按当地规定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最大程度提高境外税收遵从度。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渠道 境外投资经营过程中,因税制环境不同、征管规定存在差异等多种原因,企业遭遇涉税争议在所难免。许多企业反映很少会采用协商程序的渠道,有些企业不知道协商程序,最终采取顺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的方式,从而面临不必要的税务成本,甚至经营困难。 ■典型案例 深圳E公司为境外(德国)非关联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并派遣人员,为避免造成对税收协定与纳税义务的误判,E公司主动咨询中国税务机关关于其对德国的劳务派遣是否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税务人员为E公司讲解了中德税收协定相关规定,尤其是常设机构条款,并根据企业实际,告知其不构成常设机构,为其开具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建议企业在当地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同时,税务人员提醒E公司,若遇到涉税争议,可主动向中国税务机关反映,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要求申请启动协商程序。 ■风控建议 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机制,主要以相互协商为主。各国都在探索解决争议的方法,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目前,解决税收争议的传统渠道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相互协商程序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由此可见,中国企业遇到海外涉税纠纷并不是没有维权机制和渠道,企业要善用这些机制和渠道,积极选用恰当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的税收权益,解决相关争议。 准确理解跨境税收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走出去”企业在进行跨境纳税申报时,常常自行理解相关税收制度和规定,由于对政策存在误判,导致少缴税款或其他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深圳F公司是主营三类医疗器械的中型企业,2018年为提升技术优势,委托瑞士G公司进行技术研发。虽然境外委托研发的业务属于免税范畴,但是F公司随后开展了与G公司的收购谈判工作,并初步达成对G公司的收购协议。对此,F公司认为收购行为属于公司内部投资行为,无须第一时间报告税务机关。因此,F公司虽对境内税务机关申报了对外支付委托研发的相关备案,但并未告知其收购G公司股权的情况。从税务角度分析,如果该委托研发服务是F公司对G公司完成收购行为后完成的,则该笔服务构成了境外关联交易,税务机关需深入核查其交易的真实性,以及A公司是否对该笔关联支付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了税前成本扣除。后来,瑞士税务机关对F公司与G公司的技术转让协议和收购协议产生了质疑,并发起反避税调查。由此,F公司的相关收购业务与技术研发项目都陷入了停滞。 ■风控建议 境外特别是欧洲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较常采用谈判和互动的方式解决企业涉税问题,对于企业未主动申报关联信息或其他重要信息的行为,给予的税务处罚往往较重。因此,建议企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其海外收购信息与经营情况,避免产生由于关联交易而导致少缴税款或虚列成本的风险。同时,在不了解相关税收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切勿盲目判断,而应第一时间咨询税务机关或涉税服务专业机构,寻求专业的政策支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睿 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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