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关税[2019]36号 2019-11-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支持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现将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举办的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确定。 三、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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