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号 1999-01-0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所字[1997]3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完毕后,拍卖给其他企业,拍卖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且从事的是全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视同新办企业。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在重新注册后,不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