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12-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废止《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工业,按照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80%的比例核定。 二、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60%比例核定。 三、商品批零兼营业,按照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50%比例核定。 四、商品零售业,按照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40%比例核定。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附件1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比例及税率表中关于工业、商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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