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21]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15
摘要:在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准公共服务机构定位基础上,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薪酬激励。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发[2021]12号      2021-09-15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守准公共功能定位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019〕6号文件要求,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力争3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优化机构布局

  组建市级融资再担保公司。提升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和业务能力,加快扩大市场规模。加强与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深化联动。各区(市)可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或与市级融资再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形成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加强政策倾斜和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将银担合作情况纳入对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体系。融资担保机构要研究设计同银行和客户需求有效衔接的银担合作产品,通过创新产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担保机构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控标准上的适配性,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合作机构的授信规模和业务合作。充分利用青岛金家岭金融聚集区的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外资银行向担保机构开放授信。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结合担保体系建设需要、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放大倍数、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建立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市级融资再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划分为代偿率小于1%、1%-3%、3%-5%、5%-8%四档,分别按照再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补偿;原担保机构代偿率超过5%时,市级融资再担保公司暂停业务合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年化担保费率05%的担保费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年化担保费率1%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建立业务奖补机制。对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发生额4亿元以上,且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业务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五、加强绩效考核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本金注入、负责人薪酬等情况挂钩。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融资再担保公司、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等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业务奖补。各区(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六、规范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

  明确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功能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公共服务机构定位。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名单范围,剔除偏离支小支农主业、出现重大风险、违法违规的机构。聚焦担保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平台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七、实行专业化运营

  在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准公共服务机构定位基础上,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薪酬激励。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尽职调查、风险分类、代偿追偿和尽职免责等工作指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相关工作指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八、净化行业生态

  各区(市)要积极培育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及时整改或出清虚假出资、直接或变相抽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九、加强协同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跟踪分析。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供给、加强银担合作、落实尽职免责等方面进行督导。鼓励市融资担保企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行业内机构提供良好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对农业融资担保业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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