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3]81号 2003-03-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豫国税发[2007]2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豫国税发[2006]10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以豫国税发[1995]215号文件对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房款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做法进行了明确,以预售房款收入乘以预计利润率为应税所得额,预计利润率依据商品房的档次确定,即普通商品房为3%-5%高档商品房为5%-10%。 从近几年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及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实践来看,原定的预计利润率已不符合我省现在的实际情况。经过对全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利润率的典型调查,同时参考周边省份税务机关确定的预计利润率,经研究决定:将我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征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调至8%-10%的水平,从2003年预征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开始执行。 请各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学习与宣传工作,积极认真地处理好预征所得税与汇算清缴工作的关系,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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