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财企字第85号 1975-05-1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开展小型技术革新活动所需材料、设备,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尽量利用废旧、积压物资;所需费用,应当先由更新改造资金解决,更新改造资金确有困难时,可以申请小型技术措施贷款。 二、小型技术措施贷款,主要用于为增加产品产量、扩大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设备利用率、综合利用、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而进行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土建工程、交通工具。一般也不要用于外购设备和自制通用设备。 三、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放款对象,限于全民所有制的中小型工业企业。申请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确己全部安排使用; 2.花钱少、收效快,并能在一年内实现经济效果; 3.所需材料、设备、技术等均有可靠保证。 四、每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额度,一般应当掌握在三万元以内,最高不能超过五万元。 五、申请贷款的企业应当提出贷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人民银行在财政拨的基金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累计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监督企业按计划使用,按期归还,并按季逐级上报发放与收贷情况。 六、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应在项目完工投产后,盈利企业从实现的超计划利润中归还;亏损企业从减少计划亏损的数额中归还。如果贷款项目中途停办、报废,应由企业从今后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归还贷款。 小型技术措施贷款,一律不计利息。 七、各省、市、自治区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全年累计放款指标,由财政部统一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和设备等具体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放款指标。各地发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全年累计放款指标。 八、一九六七年以前财政部下拨的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基金的结余款,可以继续作为此项贷款的基金,不足部分由地方机动财力或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进行安排。 九、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要依靠群众,不断总结经验,切 实加强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管理,充分发挥这笔贷款的作用,促进技术革新活动的深入开展。 十、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各地现行的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当进行修订。 国家计委 财政部 1975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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