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3]13号 2003-04-1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和安排,认真组织落实。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及本《通知》的要求,本市从2003年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系统”,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1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1版》。为稳妥顺利地推广应用该管理系统”,本市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进行。首批试点的税务机关为:财税二分局、八分局;奉贤、闸北、徐汇、浦东(下属二分局)分局。试点的税务机关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执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后期推广应用的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抓紧了解和熟悉管理系统的内容和操作要求,为全面推广应用创造良好条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4月1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5号 20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江苏):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总局组织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研制开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该系统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三个子系统。经大部分省、市、区国家税务局组织测试、运行,已具备在全国推广运行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决定对自2003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是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之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充分认识电子化管理是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保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广应用。 二、在总局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对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有关负责“免、抵、退”税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其熟练掌握,运用自如。对出口额大、“免、抵、退”税管理工作量大的地区,如需要,总局可派软件研制组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指导或协助培训。 三、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现已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上,目录为:总局布置工作栏\程序发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时下载,认真组织各地国税局安装使用。自2003年1月1日起,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以销售帐日期为准),必须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同时,总局建议各地国家税务局将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复核。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各地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分工,分清责任,确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为保证管理的规范和统一,出口退税管理软件在税务系统内部的技术支持以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渠道,由总局进出口管理司、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实施。今后,税务系统内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相关的信息发布、问题解答、软件与文档发放等工作一律通过技术支持网站进行。 六、各单位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推广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管理,明确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技术支持网站进行信息的接收、问题的上报和软件、文档的下载等工作。各单位指定人员名单请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联系电话:进出口税收管理司(010)63417601、63417543;信息中心(010)63417690、63417638;软件研制组(0411)4384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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