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9]47号 1999-03-10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请各地将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情况于次月底逐级上报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原各地按季上报的《增值税日常稽核情况统计表》及分析报告停止上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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