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布置200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175号 2004-08-09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穗地税发[2004]219号,以下称219号文)中的部分内容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决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219号文。 为做好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困难减免工作,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中“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规定,现将减免工作布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市属各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的“两税”困难减免须上报市局审批(具体审批操作由税政一处承办,下同);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三区、两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上报市局审批; (三)三区、两市的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三区、两市地税局审批(当年12月底前将审批结果报送市局备案); (四)另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受理“两税”困难减免申请的程序 (一)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提出“两税”困难减免申请,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函一式两份; 2.填报《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情况表》,该表可在征收窗口索取); 3.上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或年度会计报表)和《情况表》中有关数据的证明资料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市政府确定的扶持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 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有跨区房地产又未全部办理完毕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应先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后,方可提出减免申请。 (二)区地税局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困难程度,提出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初审意见,并报市局审批。上报市局审批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 区地税局汇总请示(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税款豁免申请要一户一请示); 2. 纳税人的申请函;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一式一份(见附件2); 4.《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一式一份(见附件3,要求一区一表填写)。 三、困难减免审批时限 1.区地税局于8月15日前向市局上报“两税”困难减免的审批资料;市局于9月3日前制作《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书》(见附件4)和《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明细表》(见附件5)批复各区地税局;区地税局于9月10日前批复纳税人。 2.三区、两市地税局上报审批的项目须于8月底前上报市局,市局于9月15日前批复。 四、其他说明 1.本通知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负责解释。 2.三区、两市地税局可参考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今年减免“两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市局税政一处备案。 附件: 1.《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表》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 3.《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 4.《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书》 5.《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明细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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