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会计与税法差异当偷税的“幌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基本案情 近期,某县地税稽查局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某电力公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该公司在申报上年企业所得税时,对 应付工资 贷方余额567504.08元, 营业外支出 非公益性捐赠19850元...

基本案情

近期,某县地税稽查局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某电力公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该公司在申报上年企业所得税时,对“应付工资”贷方余额567504.08元,“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19850元、印花税罚款及营业执照逾期未年检罚款2879.42元,未进行纳税调整,少计计税所得额590233.50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94777.05元,该公司当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27825.13元?熏实际上还少缴企业所得税66951.92元。据此,县地税稽查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熏偷税额为194777.05元,除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外,对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

电力公司不服,认为这是由于财务会计准则与税法不同引起的差异,不能定性为偷税,在提供纳税担保后,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定:该公司已构成偷税,应责令其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但是,该公司偷税数额应为66951.92元。

法理分析

首先,我们分析该公司行为是不是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眼1998?演86号)中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上年度“应付工资”贷方余额567504.08元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该公司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非公益性捐赠19850元、印花税罚款及营业执照逾期未年检罚款2879.42元等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进行纳税调整的内容,纳税人应在报送时进行纳税调整,而该公司在申报上年企业所得税时,没有将“应付工资”的贷方余额567504.08元、“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19850元、印花税罚款及营业执照逾期未年检罚款2879.42元进行纳税调整,造成纳税申报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进行虚假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该公司进行虚假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其次,我们来分析偷税额及处罚额该怎么确定。

由于该公司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进行虚假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少计计税所得额590233.50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94777.05元,当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27825.13元,该纳税人实际上还少缴企业所得税66951.92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实际造成少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是66951.92元,而不是194777.05元,所以偷税额应确认为66951.92元;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计算罚款额的依据是实际上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所以对该企业偷税的处罚应为偷税额66951.92元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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