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批转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厦地税办[1998]27号 1998-10-13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措施意见的通知》(厦府[1998]综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1998]综100号 一九九八-九-二十九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 厦门市财政局 地税局厦财税[1998]13号 市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1998]6号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发[1998]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市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如下: 一、[条款废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 (一)对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自认定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为加强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二、[条款废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安置下岗职工。 (一)鼓励各类企业吸收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对当年安置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安置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额1.66%二年。 国有企业为安置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新办的经济实体,当年实置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其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地方征收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由同级财政两年内先征后返。 (二)经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对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街道、居委会组织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对从事商业、饮食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以及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 (三)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经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对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对从事农、牧、渔、林业生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三年。 (四)鼓励培训下岗职工,对社会各类培训中心利用现有条件,通过竞争方式,为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举办再就业培训,经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其培训费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三、支持两岸直航试点,推进闽台经济合作。 对从事闽台直航的海运企业,其对台直航取得的运输收入,自营运之日起,三年内应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对台直航的船舶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三年内实行“先征后退”。 四、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用好用活各项资金。 (一)对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将银行借来资金转贷给所属单位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暂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扣除支付银行利息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市重点扶持的集团公司,其内部财务结算中心(或类似性质机构)为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调剂资金,不论资金来源于银行借入,还是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存入或自有资金,凡在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间使用的,其所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后,报经市地税局审核、市财政局个案审批,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支持开发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对我市开发区及市政府批准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的,经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开发土地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扣除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 “三通一平”支出后的实际收征收营业税。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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