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9]7号 1999-03-1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总局(国税发[1997]193号)通知精神和总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加快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现将有关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5月1日起,在省内(不含青岛)停止发售使用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大面额(每笔销售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专用发票,必须申请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并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缴销和改版工作。企业未填开完的专用发票,按缴销的有关规定作废处理,详细登记造册,以待备查;税务机关库存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仍按省局鲁国税流一[1996]51号文件规定,改版后在省内使用。 三、各地上报专用发票使用计划时,应考虑上述用票调整因素,以便保证供票。 四、纳税人取得的省内1999年5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和非防伪税控大面额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在1999年8月底前按规定申报抵扣有效,过期按废票处理。 五、纳税人取得的省外大面额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抵扣时限,按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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