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也各不相同。 内资企业 接受现金捐赠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接受非现金捐赠 借:有关科目 贷: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借:资本公积——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以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原制度规定(财会字(1998)66号: 借:有关科目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到位,因为企业在接受捐赠资产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无法确定。首先,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而非按笔计征,假设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那么对该笔业务就无法计算所得税;其次,企业所得税除适用33%的法定税率外,还设有两档优惠税率(27%或18%),在接受捐赠时尚不能正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因此,新制度颁布后,原制度应予以停止执行。 差异分析 国税发(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的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可见,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对接受的实物资产其会计与税收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注意下列内容: (1)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看其是否属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免征范围,从而决定对其是否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2)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是不动产,在资产转让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3)《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是指会计上按规定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是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调整所得;如果是生产部门使用的,严格地说,还需按照“比例分摊法”进行纳税调整 (4)会计上处置存货,是通过“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按规定结转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由此产生的损益已结转了本年利润,在按照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将已经计入损益的金额剔除,否则会产生重复计算。同样的道理,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其在处置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结转至“营业外收支”科目,最终并入本年利润。因此,在按上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也将“营业外收支”科目的金额予以剔除。 例:某公司2000年2月份接受一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将为10000元,公司将该设备作管理部门使用。不考虑设备的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 (1)借:固定资产——XX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工作 53600 该企业3——12月份提取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2000年度会计利润假设为300000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照《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05000*33%=100650元 若2001年6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为110000元,出售时累计折旧28000元(2001年1——6月份提取折旧3000元),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应交纳的增值税。 清理收益=110000-(100000-28000)=38000元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清理 72000 贷:固定资产——XX设备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38000 若该企业200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万元,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则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帐面利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捐赠业务所得额-按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资产处置收益=帐面利润+(出售收入-清理费用)+本年度捐赠资产提取的折旧-营业外收入=200000+(110000-0)+3000-38000=275000元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75000*33%=90750元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取企业所得税,对接受捐赠资产已计入“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调整。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产公积转入”科目。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假设经过调整后2001年应纳所得税为25000元,则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400 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25000 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6400 注意: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2003年1月1日后接受的捐赠,均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已作计税处理,故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在经营使用或将来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这是与原有规定相比发生的一个较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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