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427号 2004-09-10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4]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及时更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退税率文库,并按照新的退税率文库办理出口退(免)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已放置在省局FTP:\LOCAL \ 出口退税 \出口商品代码库\ 目录下。 二、对《通知》所涉及的有关调整退税率的产品,如果已办理退(免)税的,要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对《通知》所涉及的有关暂停或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产品,要按财税[2004]116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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