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9]7号 1999-02-0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各地对学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教育劳务征免税范围问题执行不一。为统一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学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教育劳务征免税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一、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者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举办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及按国家规定录取,学业完成后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劳务,由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经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免征营业税。 二、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者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无学历的教育劳务,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经主管地税局审核后,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同意,也可免征营业税。 三、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由其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经主管地税局审核后,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同意,也可免征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学校、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属于教育劳务免税范围,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对学校向学生或他人收取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用,凡向赞助方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不论其收费方式如何,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对学校、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问题,不论其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和管理,也不论其使用何种票据,一律按本通知统一执行。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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