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进[1999]5号 1999-3-3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退税单证录入,由集中录入方式改为分散录入方式,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应予以重视,认真做好对出口企业分散录入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工作,使企业尽快达到分散录入的要求。没有出口退税计算机专业人员,分散录入培训有困难的市地,可提出要求由省局派人授课辅导。 二、实行分散录入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除审核单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外,还应将企业录入数据与单证实际内容逐项核对,确保录入信息与申报凭证内容一致。无退税审批权的市地,对企业申报软盘,须读入市地退税部门的审核计算机,挂有关外部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出现的疑点调整处理后,将无误的申报内容报省局,不得将企业申报软盘直接报省局,否则省局一概不予受理。 三、各地应严格做好数据保护工作。对企业申报软盘在读入审核计算机前,应做病毒检测;企业申报软盘做为企业申报材料的一部分,由市地退税部门留存;市地退税部门按月备份审核系统。 四、新版企业申报系统软件已放于省局广域网服务器的LOCALHG子目录下,请各市地及时下载使用。 山东省国税局 1999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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