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22-03-2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等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