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 2005-11-24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二、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经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三、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事项,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划分市与区县(分)局审批权限。具体审批权限和范围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办理。 对未列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有关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事项,由各单位报市局审批。 五、为加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监管,及时掌握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各单位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市局报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情况汇总表》。 市局将适时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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