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3]113号 2003-06-01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对未开征地方税的开发区园区征收地方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03]8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经营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均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做了解释,即: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二、你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情况,按照以上政策依据和规定的权限、程序,对以上地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报请市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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