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1]5号 2001-01-10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报表》分主表和附表两部分,共27种。由于新修订的所得税中报表种类较多,需要填写的内容较为详细,填写要求也非常高,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弄懂弄通,并注意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做好填报辅导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对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报表》的领购、发放、审核、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自行申报,进一步提高按期申报率和申报质量,以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三、为进一步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对适用A类申报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填报23种附表。如企业没有相关附表内容的,也应在相关附表栏目内填上“无”或打上“/”符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填报本套申报表,均要求一式三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其中一份退还企业,另两份由国税机关留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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