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1998]33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16
摘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货代企业,凡发现未按规定领购和使用货代专用发票的,将视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领购和开具发票的条款进行处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8]331号               1998-06-1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使用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合作部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试样附后),到本市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持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试样附后),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在京企业到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开具,市属企业到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开具,凭此通知单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领货代专用发票事宜。

  三、本市范围内使用的货代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票证中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规格、联次及发票防伪措施组织印制和调拨(票样附后),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发票发售窗口发售。

  四、货代专用发票自1998年9月1日开始启用,货代企业现使用的非货代专用发票或其他自印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各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在办理领购新票时,应将原使用的非货代专用发票或其他自印发票办理清理缴销手续,方可批复其使用新版货代专用发票。

  五、凡使用货代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货代企业,凡发现未按规定领购和使用货代专用发票的,将视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领购和开具发票的条款进行处罚。

  附件:

  1.国际货运代理批准证书样本(略)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单二份

  3.发票试样(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8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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