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9]37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2
摘要:《<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填表说明》第十八条所指的“生产性企业”是指不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企业的进料加工虚拟进项税额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同意,在25栏“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377号                1999-08-12


各分局、区局:

  根据我市“免、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现对《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31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第25栏“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计算关系改为“25=Σ[5J?V-Σ(W÷适用税率)]×(征税率-退税率)”。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填表说明》第十八条所指的“生产性企业”是指不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企业的进料加工虚拟进项税额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同意,在25栏“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反映。

  三、工业企业当期开具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所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大于当期应纳税额的部分,未经批准退回,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下期发生退税后,企业纳税申报再按实际退税额调整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并在申报表上予以注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