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377号 1999-08-1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我市“免、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现对《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31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第25栏“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计算关系改为“25=Σ[5J?V-Σ(W÷适用税率)]×(征税率-退税率)”。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填表说明》第十八条所指的“生产性企业”是指不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企业的进料加工虚拟进项税额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同意,在25栏“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反映。 三、工业企业当期开具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所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大于当期应纳税额的部分,未经批准退回,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下期发生退税后,企业纳税申报再按实际退税额调整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并在申报表上予以注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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