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05-31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实现甘青两省税务执法统一规范,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1日
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 类型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但不超过60日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60日改正的、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改正的、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但不超过60日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60日改正的、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但不超过60日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60日改正的、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但不超过60日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60日改正的、拒不改正或者丢失、损坏、转移、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但不超过60日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60日改正的、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但不超过60日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60日改正的、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但不超过60日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60日改正的、拒不改正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涉及完税凭证不满10份或者票面税额累计不满5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完税凭证10份以上不满50份或者票面税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涉及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且未开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1.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或者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或者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或者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的或者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12.未按照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或者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或者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或者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的或者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3.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14.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16.拆本使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拆本使用发票1本以上不满5本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且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或者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涉及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或者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或者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涉及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19.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涉及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涉及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0.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21.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23.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定额发票不满1万元或者其他发票不满10份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定额发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其他发票10份以上不满25份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定额发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定额发票1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4.虚开发票:(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 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不满2000元的或者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不满5000元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者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且不满10万元的或者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且不满50万元。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25.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不满2000元的或者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不满5000元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者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且不满10万元的或者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且不满50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代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一般 |
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满10万元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严重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三)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27.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满10万元的;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 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满10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涉及发票份数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29.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不满5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2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前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税务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30.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申报管理类 |
3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超过规定的办理和报送期限30日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超过规定的办理和报送期限30日,但不超过60日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规定的办理和报送期限60日,但不超过90日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超过规定的办理和报送期限90 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超过规定的报送期限30日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超过规定的报送期限30日,但不超过60日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规定的报送期限60日,但不超过90日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超过规定的报送期限90 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申报管理类 |
33.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该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30日,但不超过60日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超过60日改正的、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税款缴纳类 |
3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者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不足10%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税款缴纳类 |
35.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者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不足10%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 |
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6.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不足30%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5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税款缴纳类 |
38.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逃避追缴欠税的税款不满1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逃避追缴欠税的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逃避追缴欠税的税款10万元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9.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一般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所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严重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所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或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或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所骗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
40.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造成税务人员人身伤害或者税务机关财产损失的,且司法机关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5倍的罚款。 |
(五)违反税款缴纳类 |
4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予配合或阻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4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 |
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但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或情节严重,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43.纳税人拒绝代 扣、代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一般 |
纳税人拒不缴纳,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不满10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拒不缴纳,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拒不缴纳,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50万元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税款缴纳类 |
4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 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 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45.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不足10%的。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 |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不足50%的。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50%以上的。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税务检查类 |
4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4)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 |
47.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属于经营行为、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48.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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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缴、少缴税款不满10万元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 |
49.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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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缴、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未缴、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八)违反协税义务类 |
5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不满10万元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税款流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税款流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违反协税义务类 |
5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 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2.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方式特别恶劣,拒不改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日内”“不超过”,除文本内容明确不包含本数外,均含本数;“不足”“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实现甘青两省税务执法统一规范,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公告》制定目的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包括要逐步实现执法的统一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同时结合兰西城市群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裁量基准》的制定是推动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落实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是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引领作用的有力举措,有助于推进兰西城市群建设,为两省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税收营商环境,实现区域内税务执法效果统一,在不断增强税务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中,进一步推进税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中,《裁量基准》将税收违法行为类型划分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违反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缴纳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纳税担保类、违反协税义务类等8类52项;在结构上划分为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裁量幅度、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在违法程度上设定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的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了更为具体细化的裁量标准。
(一)确定“首违不罚”和“不予处罚”裁量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的两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统一两省“首违不罚”事项,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或换证手续,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14项“首违不罚”事项。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7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
(二)压缩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结合两省经济实际,为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压缩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在《裁量基准》中对违反申报管理、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违反发票管理等事项中,区分处罚对象为个人、单位,并细化部分裁量权标准,适当压缩裁量权空间,进一步有效发挥裁量基准在规范执法中的积极作用。
(三)规定部分裁量阶次以违法行为改正的天数为处罚基准。为进一步规范《裁量基准》适用,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认定中以超过责令限改期限30日或60日及结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定违法情节,并以此确定处罚幅度。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事项中,对违法程度一般,“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裁量基准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使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裁量基准》中能更加准确把握裁量幅度。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