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6]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明确《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2-15
摘要:贷款呆账、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每户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每户十万元(含十万至三十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每户三十万元(含三十万)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明确《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6]61号          1996-02-15


  现将《关于明确<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

  关于明确《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1号印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有关财务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本的核算和管理

  1.信用社用于核销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中列支。

  2.对经批准成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可向信用社收取管理费,信用社上交的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5%在成本中列支提取。

  3.三年期以上(含三年)定期储蓄存款,按规定应付保值贴补利息,应在应付利息科目设专户核算,信用社实际支付的保值贴补利息,可在成本中列支。

  4.信用社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净损失(实际损失数扣除保险赔款和残值收入),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向县国家税务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并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对净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1.信用社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实行分类折旧,对实行分类折旧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综合折旧,年综合折旧率为8%-13%。信用社需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报经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2.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要分设计提折旧和不计提折旧两类科目分别核算。以前年度已在成本中列支购建的固定资产视作一次性提足折旧并按规定通过有关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3.信用社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物品,下列物品不论使用年限长短,单位价值大小,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打捆机、计算器、计息机、钞币鉴别机、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保险柜、铁皮柜、办公桌以及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他物品。

  4.信用社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进成本的审批权限为:五万元以下的,报县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五万元(含五万)至三十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超过三十万元(含三十万)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资金、财产多缺的处理权限

  1.贷款呆账、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每户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每户十万元(含十万至三十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每户三十万元(含三十万)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出纳长短款、错账损失、结算事故赔款以及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造成的资金多缺的处理权限:每笔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由县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五千元(含五千)至十万元以下的,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超过十万元(含十万)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上述资金多缺经批准后列入当期损益。

  3.信用社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盘盈、盘亏所致的净收益和净损失,报经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准予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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