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77号 2004-08-16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后续管理》)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取消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审批问题 凡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决定采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上公司章程、中外双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等资料,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认可,并在征管软件的纳税鉴定模块中添加相应标识。 企业以后章程修改或变更,应在发生变更的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附送修改或变更后的章程、决议等资料,凡不符合统一申报纳税的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由合作各方分别申报纳税。 二、关于取消企业改变折旧办法审批问题 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或改变原有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折旧方法的,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的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采用或改用直线法以外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见附表一)。 三、关于取消企业坏账损失的审批问题 《后续管理》中坏帐损失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失。企业扣除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区别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资料: (一)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附送有关账册凭证及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欠款情况的法律文件、上年末坏账准备金情况; (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应收账款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附送销售合同、劳务合同、销售发票或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证明及有关账册复印件和企业的应收账款催收记录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资料、上年末坏账准备金情况等; (三)对金融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附送坏账核销汇总明细表、核销审批表、贷款合同以及发生坏账的原因、司法机关的判决资料、上年末坏账准备金情况及有关帐册等。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若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有赔偿、司法部门判决有赔偿的,应扣除上述赔偿后作为坏账损失。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的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收回款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取消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问题 外国企业列支与本企业有关的总机构管理费,须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具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证明资料附送当地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 五、关于取消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的审批问题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的企业从报送有关资料被确认后的首个纳税季度开始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六、关于取消企业借款利息的审批问题 企业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借款合同。 境(内)外借款利率比照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执行。 七、关于取消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的审批问题 企业在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后,应在报送首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购进的发票或用于投资的合同、出让方提供的已使用年限的文字说明以及受让方尚可使用年限和保留残值等有关文字说明资料。 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尚可使用年限是指固定资产规定应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如一台机器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年限7年,其尚可使用年限不应低于3年。如尚可使用年限低于按上述计算方法确定的使用年限,则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八、关于取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问题 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生产经营有关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等。 企业扣除所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区别不同情况,报送下列资料: (一)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企业资产清查报告等基本资料(该资料应有清查人、部门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责任人的说明材料和有关帐册; (二)因毁损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有关帐册,固定资产的报废还应附送报损固定资产的清册(要注明类型、数量、原值、已提折旧、未提折旧、净残值、清理费用、变卖处理损益、净损失等)和责任人的有关说明材料; (三)因更新换代、技术进步等原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转让合同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的有关基本情况; (四)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司法机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帐册及资产、存货的基本资料和责任人的说明材料; (五)对存货、原材料的报废损失,应附送有关该项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情况; (六)对资产重组等特殊业务,资产报废的价值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残值处理,企业可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处理; (八)企业的固定资产报废,须提供证明固定资产原值的相关资料,如购进发票、评估证明文件等。企业取得海关监管的免税固定资产或其他部门管理的货物,其报废须有监管部门当期取消监管的书面证明。对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财产损失,须提供其相关的财务处理; (九)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若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有赔偿、司法部门判决有赔偿的,应扣除上述赔偿后作为财产损失。已列为财产损失的项目,在以后的年度收入时,计入收回收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关于下放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问题 各市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对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认真审核,审批过程中注意加强对购销合同、购进发票、产地证明、设备价格和增值税退税等情况的审核,审批结果填写《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统计表》(见附表二),于次年1月10日前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备案。 十、取消有关行政审批项目,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取消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加强宣传、培训力度,讲清楚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使纳税人了解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熟悉相关项目的业务操作,减少对税务行政审批的依赖,为纳税人提供相关的各项服务,使国家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是淡化责任、放弃管理,而是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处理取消审批和加强管理、规范管理的关系,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要进行认真的核对、核实、整理和归档,确认企业申报的项目须符合相关规定。设立台帐,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取消审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十一、取消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后,凡2004年7月1日前报到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1.采用或改用直线法以外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2.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统计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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