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44号 2000-04-17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穗价[2000]67号)转发给你们,在执行《制度》第六点第(三)款时,要按税法规定,凡依法应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依法申报纳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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