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3]750号 2003-09-0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10]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关于先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2]149号)收悉。现就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享受两年免缴、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使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间被确认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仍只批准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上述企业如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可批准其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外商投资企业原来不是先进(高新)技术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被确认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7]财税字第008号)的规定,可批准其从确认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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