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行业供应给顾客的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5]346号 1995-09-1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行业供应给顾客的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5]171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服务业第(三)项饮食业的注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精神,凡是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其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你市一些酒(饮)店、酒楼、宾馆除给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外,也相应供给一些自制糕点、月饼等食品给顾客食用,是属于饮食业的经营范围,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一并按饮食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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