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549号 2008-12-2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希认真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不仅仅是加强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更是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局要增强主权意识,高度重视《税务证明》开具工作,切实维护我国税收管辖权,防止税源流失。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是对原“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与时俱进的改进和深化,适应了新的经济形势,也切实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各级地税局要提高服务意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出具《税务证明》,不得要求申请开具《税务证明》的机构和个人重复报送已经掌握的资料。 《税务证明》的出具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地税局应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职责。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专人实行岗位AB角工作制。 二、规范程序,严格执法 各级地税局要严格按照总局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税务证明》的出具及管理工作,细化复核具体流程,明确复核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事项。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级地税局按照总局规定式样刻制并留底归档备查,各县(市、区)地税局须向上级地税局报送两份印模,由市地税局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须及时更换印章并按程序报备。 市地税局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全市各县(市、区)地税局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实行统一刻制、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市地税局明确。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税务证明》的开具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工作,各级地税局要与当地国税部门密切配合,主动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定期交换信息。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由于时间紧迫,在《税友2006》相关业务模块及表证单书修改完成前,全部用纸质资料形式流转,待《税友2006》修改完成后请各单位及时补录已出具《税务证明》的有关信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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