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征[2005]6号 2005-1-12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5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省国家税务局通知,现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行业代码为1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到2005年1月底止,自2005年2月1日起,一律使用行业代码为2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他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不变。 二、行业代码为2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货后,请及时向市局领取,并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纳税人持有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行业代码为1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缴销。 三、对库存行业代码为1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县(市)局自行销毁。 四、各县(市)局要加强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新旧版发票的衔接工作。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0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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