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9]30号 2009-3-26 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8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除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2.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二、企业吸纳比例计算时,职工总数是指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等在内的企业所有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发生变化的,按加权平均数计算。分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企业上报的申请减免税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是要对企业的职工总数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的在岗人数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情况真实。 三、加强减免税的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执行减免税政策,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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