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涉税审批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办[2003]29号 2003-5-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效能,促进“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决定取消部分涉税审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涉税审批项目: (一)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 (五)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六)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七)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 (八)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九)省国税局对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 二、下列涉税审批项目停止审批: (一)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 (二)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三、企业申请饲料产品免税,仍需提供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有关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此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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