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3]412号 2003-10-31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和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最近,省局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皖地税[2003]137号)。针对一些地方反映的有关营业税问题,为便于各地统一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一、民营企业投资兴办安置“四残”人员的福利企业,指经民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并出具《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民营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规定,限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现有的民营服务型企业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出具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的高校毕业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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