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21号 1995-06-1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完善减免税审批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原则: (一)必须以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不得违反规定减免。 (二)必须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报批,不得越权减免。 (三)减免税款必须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对应纳税所得额在规定额度以下,应按18%、27%两档照顾税率征税的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按15%的税率征税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适用上述优惠税率时,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审批。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1、2项,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所规定的减免税,其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三)对省级国有企业、省供销社所属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不论减免税额大小,均报省局审批。 (四)除上述三项规定外,其他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一律按税额大小报批。 凡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局审批计;1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局审批;县市局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三、减免税管理: (一)各地要建立减免税集体审批制度。凡企业申报的减免税,由主管科(股)集体研究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对按规定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照顾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待年底审批后再办理退库手续。 (二)各级地税部门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税时,必须附带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的政策依据及理由等。 2、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3、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所得税结案资料。 4、专管员调查报告。要求有核实的企业经营情况,效益情况,减免税理由,政策依据及个人意见等。 5、主管科、股、所审核意见。 6、本级税务机关要有明确的审批意见。 7、对以前年度享受过减免税,按规定可继续减免的,必须附原分年度减免税款情况。 8、减免数额较大的企业,要有具备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9、与减免税审批有关的其他资料。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生产企业、校办工厂、劳服企业等的减免税,需附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三)减免税使用。经批准的减免税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审批文件中已指定用途的除外),不准挪作它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追回挪用的减免税款。 (四)减免税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检查,县(市)、分局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发现不符合减免规定的企业,应立即取消其减免税照顾,如数追缴减免税款。地、州、市局亦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上报省局。 (五)完善内部建帐制度。县(市)、分局要对减免税企业分户建立台帐,分年度反映减免税金额及审批的政策依据;地、州、市局审批的减免税也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定期分析减免税变化情况。 (六)减免税报批时间。要求按政策规定进行减免税的企业,在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出后,要及时上报当地地税部门,由主管地税部门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其中,需呈报省局审批的,必须在下年度3月底前将审批资料报达省局。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所得税减免,比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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