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鄂0102刑初31号 发文日期:2021-02-18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喜,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YCS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为武汉市江汉区,现住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战平,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虹、检察官助理王艺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喜及其辩护人刘战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武汉YCS商贸有限公司(已吊销,以下简称武汉YCS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董某,实际负责人系被告人杜某喜。经营范围为钢材、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劳保用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批发兼零售。2018年,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岸工商处字[2018]35号-0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武汉YCS公司的营业执照。 2015年9月,武汉YCS公司为逃避税款,降低成本,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武汉远治宏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450,001.0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金额65,384.78元。2015年11月,武汉YCS公司以同样的方式,为武汉欣致诚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900,008.31元,税额金额130,770.45元 以上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350,009.38元,税额金额196,155.2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进行了税额申报抵扣。 2019年2月15日,武汉YCS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合计300,00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杜某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喜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喜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 被告人杜某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杜某喜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某喜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罚款等量刑情节,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杨某1、董某、陈某、杜某、张某的证人证言;税务稽查报告、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委托书、讯问(调查)笔录、非正常户认定表、涉税事项调查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情况说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购销合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提货单;检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被告人杜某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武汉YCS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杜某喜作为武汉YCS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武汉YCS公司已缴清税务机关罚款,对被告人杜某喜可依法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某喜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杜某喜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鑫 人民陪审员 陈凯滨 人民陪审员 许鹏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