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过程中,进口了一批零部件。请问,这部分零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99号)规定,一、根据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二、本通知所称大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是指标准斗容≥20m3(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的正铲式挖掘机(又称“矿用电铲”)。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设计试制能力(标准斗容≥20m3);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用户群。 文件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投资项目进口标准斗容≤60m3(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在2008年7月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对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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