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用服务模块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2020-12-23 为贯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相关精神,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化代理纳税申报服务,现就启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用服务模块批量申报功能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用服务模块批量申报功能供天津市辖区内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较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免费使用。 二、本通告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完成以下工作后,可使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用服务模块批量申报功能,代理委托人进行相关税(费)种和财务报表的批量综合申报。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进行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二)取得委托人电子税务局授权。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完成实名信息采集。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通过“涉税服务机构登录”方式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tianjin.chinatax.gov.cn),选择“批量处理”后进行后续操作,相关操作说明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上纳税人学堂(http://tianjin.chinatax.gov.cn/nsrxt/)课件点播栏目下载。技术服务电话400-760-7766。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