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收到退回的增值税是否应征企业所得税?
问 题:
回 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及第二条“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之规定,按照残疾人,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退税,企业取得的该部分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之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这两个文件在增值税退税是否应计入企业收入中,是一致的,但对于该笔收入的性质,财税[2007]92号规定是免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未予明确,因此在财税[2008]151号没有做出相反规定时,应按财税[2007]92号有关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之规定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可以仅凭“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就可以做出“免税”的规定,值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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