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假如企业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2008)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按照公允价值是否超过原价来决定是否免征或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是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例3:A企业以某机器设备换取一批材料,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公允价值30万,材料作价30万(含税),增值税率17%,双方均系一般纳税人, 由于双方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20 累计折旧80 贷:固定资产100 (2)借:原材料2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6 贷:固定资产清理20 营业外收入10 这里的营业外收入10万元即为视同销售业务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售价低于固定资产原价,故免征增值税。 3、假如企业以外购或自行开发建造的无形资产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计算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4:A企业以购进房屋向B企业换入一设备,房屋购进原价50万,已提折旧40万,作价60万,设备公允价值60万,无补价,假设仅考虑营业税。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 累计折旧40 贷:固定资产-房屋50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0.5 (营业税按视同销售价减去购置原价作为计税依据) (3)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固定资产-设备6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5 营业外收入44.5 这里的营业外收入44.5即为视同销售所得额。 4、假如企业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让应纳税收入, 例5:A企业以持有的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C企业一块土地使用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80万元,已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作价100万元。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 投资收益25 这里的投资收益25万元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入的同时还要调减此前已作纳税调增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为20万元。另外如果转让额中含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额,则应当视同股息分配所得。 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
国税函828号第二条增加了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而第二条中的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类似于实施条例的广告、样品,在这里我们认为作为广告或样品的货物必须所有权转移,如果没有这一实质条件,即使发生了作为广告或样品这一行为,也不应当视同销售;在实施条例基础上明确了用于职工奖励也应视同销售,而用于股息分配则等同于实施条例中的利润分配。
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828号与增值税细则第4条比较可知两者在视同销售方面有如下不同: 1、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小于增值税,增值税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转移的视同销售,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了暂行实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不转移所有权的视同销售,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则要视同销售,以购买价格作为应纳税收入。 例6,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则帐务处理如下: (1)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2)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即增值税作进项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
如果货物相当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的话,那么财产应当理解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长期资产等,新的会计准则对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的并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是按成本结转,这样就与税收产生了差异。如果将财产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会计处理与税收相同。
例7、A企业将某设备直接捐赠给B企业,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则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20 借:累计折旧80 贷:固定资产100 (2)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2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 企业确认2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但是企业所得税要求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假设该设备公允价值30万,则该企业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而不是-20万,调增30万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20万)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即包括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可见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无法确定销售额,(实际上捐赠也不存在销售额问题)则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两者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自建建筑物出售,在营业税上才可以视同销售,其他资产则无此规定。 例8、A企业将某闲置土地直接赠给某敬老院,土地使用权原价100万,已累计摊销50万, 企业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50 借:累计摊销50 贷:无形资产100 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减除此项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而营业税同样要视同销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顺序确定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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