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
由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并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包括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自建建筑物销售,也不包括其他应税劳务,因此除了自建建筑物销售此一建筑劳务外其它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并不涉及流转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视同销售。
例9、A修配企业到市中心无偿为市民提供家电修理,发生成本5000元,当月同类修理收费需要7000元, 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1)借:劳务成本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 (2)借:营业外支出5000 贷:劳务成本5000 企业帐务处理上体现出5000元亏损,但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按同类修理收费确认收入7000元,同时确认计税成本5000元,确认应纳税所得2000元。增值税处理上不必视同销售。 买一赠一方式不必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为什么不视同捐赠?原因就在于如果顾客不买就不会存在企业相赠,即这种赠与是建立在销售的基础上,实质上并非无偿捐赠。 例10、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 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 (1)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9500(10000×9500÷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背包500(10000×500÷1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5000 主营业务成本-背包300 贷:库存商品 5300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