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作者:,南通地税稽查局,手机15962946579,邮编226000地址:南通工农南路158号,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 Keyword:value added tax ,business tax ,enterprise income tax. as sales 摘要:本文通过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的各种视同销售行为以举例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的相同与歧异之处,有利于纳税人更好的理解与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视同销售行为。 Summary:Through the provisions of the value added tax 、business tax 、enterprise income tax as sales in this article,To combine the new accouting postulates deal with the accounting as sales business,In terms of the behavior of the tax provisions and give some examples as sales to introduce the same and diffierent among value added tax 、business tax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ocess and accounting process.In favor of taxpayer understand and deal with the behavior as sales in the actually employment better. 三税对视同销售的现行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5条则分别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详细说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歧异与共同之处,本文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视同销售规定为主线,穿插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处理,以求达到本文目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中的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1、假如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会计处理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试分别举例。 例1: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生产设备,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 存货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购进存货移送他人属于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六项: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应按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规定以购进价80万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8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同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即以公允价为计税依据。这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100万就不同于企业所得祝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80万。 例2: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 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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