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6]165号 2006-11-0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税 屋附件:附件1-3.doc 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3.×××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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