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1996]105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交通拯救车的拖(吊)车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19
摘要:交警部门以自有车辆(包括由本单位员工集体购入,以单位名义开展业务的或交警部门与提供交通拯救车辆的汽车修配厂合作开展业务的)从事交通拯救作业,并由交警部门自行收费,则交警部门为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收入的纳税人。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交通拯救车的拖(吊)车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6]105号      1996-06-19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近接一些税务分局来电请示,要求明确对交通拯救车的作业收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据了解,我市的交通拯救车的吊车、拖车业务一般是交警部门用自有车辆直接从事的或委托汽车修配厂或由汽车修配厂承包经营,是把违章、肇事的车辆从事发地点拖(吊)到车辆保管场,并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被拖(吊)车辆的车主收取“交通拯救车作业费”的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现对交通拯救车的拖(吊)车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交通拯救车的拖(吊)车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交通运输业的解释“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交通拯救车把违章、肇事车辆拖(吊)到车辆保管场,使被拖(吊)车辆的空间位置得到转移。所以交通拯救车的拖(吊)车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的纳税人

  (一)、交警部门以自有车辆(包括由本单位员工集体购入,以单位名义开展业务的或交警部门与提供交通拯救车辆的汽车修配厂合作开展业务的)从事交通拯救作业,并由交警部门自行收费,则交警部门为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收入的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听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以,交警大队(中队)以自有车辆从事交通拯救车作业和收费的,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应依章缴纳营业税。

  (二)、交警部门委托汽车修配厂从事交通拯救车作业的,且由交警部门直接收费的,则交警部门为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收入的纳税人,而汽车修配厂取得代办业务收入应依“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5%税率缴纳营业税;交警部门委托汽车修配厂从事交通拯救车作业,并由汽车修配厂代为收费的,则汽车修配厂为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收人的纳税人,而汽车修配厂再从交警部门处取得的交通拯救车作业代办业务收入,也应依“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5%税率缴纳营业税。

  (三)、交通拯救车作业由汽车修配厂承包作业的,则汽车修配厂为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收入的纳税人。交警部门取得承包费收入应依“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

  三、凡是收取“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的,应开具市地税局监制的《广东省东莞市运输装卸发票》。

  此外。交警部门或汽车修配厂有收取违章肇事车辆停放保管费的,应依“服务业——仓储业”税目5%税率缴纳营业税,并使用市地税局监制的《广东省东莞市机动车辆存放保管定额发票》。

  其他运输企业有从事交通拯救车作业或拖(吊)车业务的,可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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