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可否超过累计留存收益分配股利?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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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8
摘要: 问:股份公司会出现实际分配的股利大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的合计额的情形吗?如果某公司账面的累计留存收益额为100万元,但公司分配了300万元的现金股利...
问:股份公司会出现实际分配的股利大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的合计额的情形吗?如果某公司账面的累计留存收益额为100万元,但公司分配了300万元的现金股利。这一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呢?
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是按本年度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各类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再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据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因此,股份公司实际分配的股利大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合计额的现象显然是不正常的,也是违法的。 1、公司当年度的利润应当在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有剩余利润的,才能向股东分配股利,否则应当将上述分配的利润返还给公司,并应受到处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能够用于分配利润的是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只有在特殊情况才可将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用于分配利润,但分配利润后的留存盈余公积(法定公积怨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股份公司将全部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用于分配利润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3、公司实际分配的股利大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合计额的部分,我们认为,实际上是将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以分配股利的形式予以返还,股东甚至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
附件:以下是《公司法》相关规定,供参考!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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